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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会被开除党籍?(七)

作者: 来源:《新湘评论》2019年第8期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22日 05时07分20秒 编辑:redcloud

 

  38.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开除党籍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9.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见诸行动的将被处分

 

  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0.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的从重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41.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公正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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