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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土地法》
——岁月峥嵘·革命文物选览

作者: 来源:《新湘评论》2019年第9期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07日 10时54分59秒 编辑:redcloud

  

 

 

 

 

  兴国苏维埃政府《土地法》,纸质,石印,纵18.7厘米,横12.6厘米。江西兴国县革命委员会1930年3月印发。

 

  开展土地革命、消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1928年12月,毛泽东制定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1929年4月,毛泽东根据中共六大精神,在总结赣南土地革命经验的基础上,主持制定了兴国《土地法》,将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的规定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一原则性的修改,有利于土地革命的深入开展和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这本兴国《土地法》,1959年5月由江西兴国县文教局拨交中央革命博物馆筹备处,现收藏在国家博物馆,为国家一级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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