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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提高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

作者:胡守勇 来源:《新湘评论》2020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05日 10时31分22秒 编辑:redcloud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民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面动员、全面部署,打响了一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在疫情防控斗争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要坚持依法防控,并对依法推进疫情防控、提高依法治理能力作出全面部署。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全面提高依法防控战斗力,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筑牢坚实的法治保障。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从法治视角审视疫情防控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断完善新时代疫情防控法治体系,既是夺取抗疫斗争胜利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任务。

  

 

完善疫情防控法律法规体系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颁布了包括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一系列针对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以及以“一案三制”(应急预案、应急体制、应急机制和应急法制)为支撑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成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防控的基本准则。但从这次疫情防控看,重点区域和其他区域宣布应急响应的时间先后倒挂;一些地方不但从发现疫情、应急响应到应急处置时距较长,而且存在信息披露、社会动员和防控措施等方面跟不上疫情蔓延速度的问题,暴露了公共卫生领域现行立法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体系性不足。体系通常是指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互相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疫情防控不只是医药卫生问题,而是全方位、系统性的总体战,客观上需要体系化的法律规范予以保障。但现行立法的部门化特征比较明显,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法律、法规与规章之间的衔接性不够好。二是及时性不足。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日新月异,给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带来了深刻影响,客观上对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的及时性提出了要求。据研究,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防灾法规,几乎每年都会根据新的情况进行及时调整。我国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内的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至少五年以上没有修订,与疫情防控的现实需要存在一定脱节。三是配套性不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现离不开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各级应急预案的配套支撑。现行配套性制度体系原则性规定较多,与现实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不足。如《国家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2006年颁布以来,一直没有迭代升级,不少地方政府的应急预案也处于束之高阁的状态。必须从体系化着眼,着力构建完备的疫情防控法律规范体系。

 

  系统清理现行法律规范。认真总结本次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短板和不足,基于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新形势和风险演变的新态势,对公共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应急预案进行系统清理;结合机构改革的新情况,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系统评估和修改完善;根据疫情暴露出的生物安全治理短板和潜在风险,尽快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通过立法层面的立、改、废,着力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以适应新时代疫情防控的现实要求。

 

  全面厘清相关主体责权。从全局性着眼系统审视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进一步厘清相关主体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职责和权限,防止地方政府之间以及上下级政府之间有可能存在的互相推诿或利益纷争问题,从法律制度层面厘清职责和权限,确保应急处置中责任主体各就各位、信息畅通,处理及时、有效。

 

  构建法律法规修订机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置和重大疫情的有效防控对日新月异的科技手段具有越来越强的依赖性,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疫情防控的经验总结,法律法规只有紧跟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步伐及时修订完善,才能更好发挥保障作用。要着眼于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原则,根据应急手段的提高和潜在风险的发生规律,构建起能及时审视、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和各级应急预案的常态化机制,确保法律法规功能有效发挥。

  

 

规范疫情防控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疫情防控处于非常时期,法律赋予各级行政机关采取相应非常规手段的权力,以强化应急动员和处置效果,使公共利益最大化。行政执法在依法防控中具有示范作用,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确保疫情防控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关键。在这次抗疫斗争中,已有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制度、机制和法规尚未得到有效运行,如一些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市场没有坚决取缔、关闭,一些地方野味市场泛滥,构成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隐患;在基层行政执法中,有些问题落实不好、有的问题执行过度,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程序不规范问题;一些地方在疫情初期对特定人群实行的铁链锁门、木板封门、封死家门等“花式”强制,其执法主体、程序、内容等的合法性和适当性都严重存疑;个别执法者方式简单粗暴,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有关部门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要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的行政执法行为,这既是确保社会动员有序性的需要,也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必修课。

 

  规范执法程序。遵循执法程序是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明确告知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权利救济的渠道。对涉及疫情的有关行政检查结果要及时公示,对相关人员采取隔离治疗、临时征用场所或交通工具等要严格按照法定的主体、条件和程序实施。

 

  把握执法尺度。行政主体在执法活动中要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执法决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要根据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处罚标准,确保公正公平、量罚适当。

 

  加强执法协同。在疫情防控期间,联合执法、协同执法是提高执法效能的需要。公安、卫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旅游等重点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形成疫情防控合力,协同完成疫情防控期间的执法任务。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

  

 

创新疫情防控司法运行模式

 

  疫情防控属于不可抗力,给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特别是疫情蔓延和防控时间的延长还可能给正常的司法活动和社会稳定造成潜在风险。一方面,常规性的诉讼活动被迫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制度,会造成疫情结束后一段时期内的案件积压;另一方面,应急性的司法活动必须及时处置。在这次抗疫斗争中,一些司法机关的受案部门、信访部门宣布暂停服务,一些案件宣布审理延期,已经给正常的司法活动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了影响。为了最大可能消除疫情对司法活动的消极影响,最大限度对疫情防控提供保障,必须创新疫情防控期间的司法运行模式。

 

  强化政法协调联动。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各级党委政法部门要强化对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的统筹和协调功能,强化对疫情防控中社会矛盾的风险研判和会商,推动依法、快速、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疫情防控社会冲突有效化解和社会大局稳定。要密切关注疫情防控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着眼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谋划和推动重构社会稳定应急指挥体系和现代社会治理模式。

 

  推广智慧司法模式。智慧司法指承担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以推进司法运行和管理体系的信息化、智能化与现代化。要加快司法机关信息化改造升级,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数字办公平台、视频会议系统等智慧法院平台,结合区域应急等级的需要,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线上方式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为当事人和律师安全参加诉讼提供方便和保障,尽可能使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受影响。

 

  探索类案速决机制。在疫情防控期间,容易发生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机关必须及时处理、定分止争。要探索建立涉疫情防控的类案速决机制,上级司法机关要提前谋划和研判,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确保准确、高效适用法律,尽快形成威慑。

  

 

强化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实效

 

  疫情防控的全民性、社会性对普法宣传的广泛性、实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执法主体知法守法,而且要求每一个公民都要知悉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抗疫斗争初期,普法宣传的不到位给一些地方的疫情防控带来了干扰。在政府层面,一些基层执法单位违法封堵道路,有时还对正常行走的市民处以罚款乃至拘留;一些地方违法擅自设限、劝返未途经疫情重点区域车辆;一些地方还以公告形式宣布,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务工人员一律劝返;个别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紧急征用途经辖区内的快递防疫物资问题。在社会层面,一些村镇、小区阻止外出务工、经商等居民回家,甚至以基层自治为由擅自封路、粗暴排外,以夯土堆石等方式隔断进出通道以阻断病毒的跨界传播,这些“封路”之举还被冠以“硬核防疫”之名。凡此种种,暴露出了疫情防控法治宣传的不到位。强化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实效,提高全社会疫情防控法治素养,既是当务之急,更是战略需要。

 

  推进常态化的演练式普及。各级政府要更加重视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将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普及、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完善常态化。要将应急演练落实到城乡社区和普通群众生产生活中,依法审视关键物资生产能力布局是否科学合理、重点卫生防疫物资的储备是否充足、关键时刻是否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并及时调整储备物资的品类、规模、结构,提升储备效能。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相关主体要在真刀真枪的应急演练中,将各自的法定职责和分工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强化应急性的执法式普及。在紧急状态之下,国家机关常规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定位被打乱,群众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受到影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至关重要。要切实贯彻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一边执法一边普法,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组织基层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强化针对性的服务式普及。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疫情的性质和特点,及时编发针对特定疫情的精准普法资料,创新载体和形式,聚焦一线执法者、重点领域和重点群体进行针对性普法宣传。对于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社会冲突和法律纠纷,要发挥基层调解委员会、律师群体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积极作用,及时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社科院基地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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