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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疫情防控工作

作者:吴秋菊 来源:《新湘评论》2020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05日 11时08分11秒 编辑:redcloud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各项工作都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疫情防控也不例外。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依法采取防控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对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须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疾病控制机构须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上级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等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这些措施在防控疫情的同时也会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行使,包括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依法履行防控责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除上述预防、控制、救治等职责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负有疫情报告、通报,疫情信息公布,监督管理,经费和物资保障等责任。

 

  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是重要的责任主体。但传染病防治绝对不只是政府及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的事。依靠群众是传染病防治的重要原则。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任何人都要按要求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措施,配合政府切断传染途径,配合政府依法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征用财物。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或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等。法定责任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都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人,都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编造、故意传播疫情虚假信息;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药品、医用器材和物资;在疫情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构成犯罪的行为都要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定罪并从重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须由法定的主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重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防止对合法权利的侵害。

 

  法律看似刻板、无情,但却是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同时也是我们每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守护者。坚持依法防控,我们就能保证疫情防控的规范有序、科学合理,取得抗击疫情的最后胜利。

 

  (作者系湖南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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