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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行政监察工作的首要任务

作者:周农 来源:《新湘评论》2009年第04期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28日 04时55分28秒 编辑:redcloud

  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重大战略思想,是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指导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是新形势下行政监察工作的首要任务。要履行好这一重要职责,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工作思路,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提高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监督检查,必须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必须突出重点,努力解决科学发展观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围绕贯彻落实中央促进科学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重要部署开展监督检查。近期,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世界经济受到严重冲击,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已经显现并日益加重。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带来的不利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准确判断形势,对宏观经济政策作出正确的重大调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按照中央和省里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持经济平衡较快发展,防止出现大的起落这一促进科学发展的首要目标,及时跟进,全程参与,加强对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执行情况、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节能减排工作落实情况等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大投资的管理,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遏制不符合国情省情、过度超前、浪费土地的城市建设,继续控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的倾向。加大对非生产性建设中预算内投资的管理,防止趁机大建楼堂馆所。加强对政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把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央和省里增加居民收入、促进消费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是围绕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开展监督检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提高各级政府的执行力。近几年来,湖南纪检监察系统围绕省委提出的富民强省目标和“一化三基”的战略思路,协助省政府建立健全了机关效能建设一系列制度,包括问责制度和机关效能综合测评制度,在市县两级打造了政务服务中心这一公开透明的综合政务服务平台,推进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制定了《湖南省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建立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测评点制度。出台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开了全国之先河。三是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展监督检查。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纪检监察机关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必须把保证中央惠民政策的落实作为重中之重。继续深化涉农负担、教育收费、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专项治理;加大对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资金、救灾资金等四类资金的监管力度;继续查处土地征用、城镇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等工作中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以及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现象。近年来,湖南始终抓住“看病难”、“上学难”等涉及民生的重要问题进行整治,取得了很大成效。目前正在开展对中央支农、惠农、护农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督查,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规范。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既要刹风整纪,更要建立长效机制。四是针对违背科学发展观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当前,违背科学发展观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仍然存在。比如,有的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视社会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领域投入不足,乃至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在企业改制、项目建设特别是征地拆迁等问题上考虑投资者的利益较多,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考虑不够;有的盲目追求“硬”发展,为了一时的发展严重破坏资源和环境;有的公共投资项目缺乏经济和社会的合理性,有“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之嫌;有的在推进改革发展的过程中,没有将就业、劳动者权益保护、社会保障等摆到应有位置,或者这些方面的管理存在种种混乱。这些都是有悖于科学发展观的。出现这些问题,既有思路上的问题,工作作风上的问题,管理上的问题,也有利益冲突的问题,可能还涉及部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对这些问题,必须建立评判标准,完善问责机制。比如,加快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绩考核和评价机制;建立公共投资项目的成本效益评估标准;完善社会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利益诉求、利益保护机制。有了这样一些标准和机制,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才能做到有章可循。

 

  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监督检查,必须创新监督方法,增强监督实效。一是建立全程化监督制约体系。完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我省出台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探索,明确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的决策权限,明确界定了何为重大行政决策,对重大行政决策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将合法性论证、成本效益分析、专家论证、听证会、集体决定、决策执行评估等程序引入行政决策。这对于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防止决策失误,是很有意义的。加强事中监督。发现问题的苗头,早提醒,做到防微杜渐,搞好跟踪监督。二是拓宽监督渠道。畅通对违背科学发展观、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投诉渠道。近年来,湖南建立的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对于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背科学发展观的问题起到了比较明显的作用。在深化政务、村务、厂务、党务公开中下功夫,公开的内容必须全面深入、真实准确,群众关心的焦点、热点问题必须公开,涉及公共事务、公共利益的事公开,办事和决策过程、机制也公开。对重要公共决策,建立群众参与热线,开辟更多的专题栏目,为群众参与监督提供阵地。三是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点多面广。如果只是按部就班地进行立项检查、专项治理,能够监督检查的项目必定十分有限,会留下很多监督的死角。监督检查的时效性也无法保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不仅是对于问题比较突出的才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同时,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作用,强化派驻机构的经常性监督。必须与其他专业监督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其他监督机构的监督成果。努力构建对重要政策、重要项目实施情况的实时监控机制。

 

  加强对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监督检查,必须建立保障机制,确保监督检查落实到位。一是建立决策参与机制。适时参与当地党委、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决策是搞好监督的前提。必须建立决策参与机制,从机制上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的知情权、参与权。首先是参与当地党委、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决策过程,及时掌握党委政府决策的情况,正确贯彻,事前预防,把住源头。其次是参与重大决策的出台过程,及时从程序上把关,做到合法、合规。把好“三关”,即把好重大决策会议讨论关,避免长官意志,不搞“一言堂”;把好表决关,使重大决策真正做到民主决策、集体决策;把好文件出台关,做到程序合法,切实可行。二是建立工作纠错机制。当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同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不妥当、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当地实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时,必须有一种机制能够使党委政府完善决策。工作纠错的途径包括:通过纪委对党委行使监督权。党章规定了同级纪委有监督同级党委的职责。因此,有监督权的纪委可以对不当的重大决策向党委提出建议和意见。通过人大来纠正政府不当的决策。如人大可以运用审议权、评议权、质询权纠正和否决政府即将出台或正在执行的不当的重大决策。通过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来改变不当决策。在不能及时改变不当重大决策的情况下,应当给予纪检监察机关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报告的权力;还应当给予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党委政府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决策予以纠错的权力。三是建立调查处理机制。对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决策,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权进行调查处理,从思想、作风和纪律上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保证。首先是建立和完善查处机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行为严格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其次是建立问责机制,及时纠正在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中出现的偏差,增强领导干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再次是建立效能监督机制,对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个人决策重大问题、盲目决定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使用等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作者系中共湖南省纪委常委、省监察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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