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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监督“探头”照射权力运行全程

作者:桑林峰 来源:《新湘评论》2021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20日 04时32分47秒 编辑:李志佳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在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监督贯穿于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把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作为实施规划的基础性建设,构建全覆盖的责任制度和监督制度。”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使监督融入“十四五”建设之中,很重要的就是发挥监督效力,保证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组织上培养干部不容易,要管理好、监督好,让他们始终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觉。可以说,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的爱护。放弃了这方面责任,就是对党和人民、对干部的极大不负责任。

从严管党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我们党清醒地认识到: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重大挑战就是对权力的监督。监督的目的就是盯住权力、看住权力、管住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强化监督是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保证,也是确保权为民所用的有力举措。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严起来,全方位加强制约和监督,才能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和制度框架下行使权力,确保权力的运行始终致力于推动党的事业发展、为人民谋取幸福。

监督权力,很重要的是加强党内监督。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有力有效,其他监督才能发挥作用。增强党内监督,重在健全制度、完善体系,确保监督没禁区、无例外,真正让正常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党内政治空气的清洁剂,让领导干部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党员干部习惯在相互提醒和督促中进步。

马克思曾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督权力,除了加强党内监督,还要加强对一切公权力的监督。这几年,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推动公权力运行法治化,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

发挥好监督效能,离不开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用好自己的监督权。在有些地方,监督之所以存在死角,留有盲区,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有些人缺少监督意识,不会或不愿运用监督机制。有的认为,监督是不信任,只讲信任不讲监督;有的认为,监督是不给人面子,选择“你好我好大家好”;还有人认为,监督应该是领导干部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等等。殊不知,监督不仅关乎个人利益,还关乎党和国家利益,关乎政治生态的建设和涵养。如果人人都不愿监督,再完善的监督制度、监督体系也发挥不了作用。只有人人行使监督权,人人自觉接受监督,才能确保公权力在“玻璃房”中正常运行,确保监督的“探头”照射到每个行使公权力的人身上。

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愿接受人民监督。我们坚信,随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日益健全完善,随着人们监督意识的不断提升,公权力一定能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公平公正的政治生态一定能得到不断强化和涵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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