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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作者:周俊光 姚选民 来源:2023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16日 03时50分34秒 编辑:陈家琦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之一,全面依法治国将在新的征程上进一步铺陈、展开、深化,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保驾护航。

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引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必然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显著的特色,就是把坚持党的领导摆在首要位置。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战略谋划、顶层设计,从宏观上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前进方向,并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整合各种资源,让法治中国建设不断完善。持续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党的领导要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建设中去。一方面,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另一方面,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提高党把握方向、谋定大局、制定政策、促进改革的能力。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引领和保障,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基础和依托。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二者有机统一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内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坚持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在立法中贯彻民主原则,确保立法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畅通群众意见渠道,拓宽群众参与途径,建立健全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制度,让公众参与立法过程。在执法中贯彻权力制约原则,确保执法活动主动性与谦抑性的有机统一。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注重对人民权益的保护,做到高效有序、公开合理。在司法过程中贯彻公平正义原则,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科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对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出积极回应。通过厉行法治,将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工作中人民群众意见大的地方,予以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同时,顺应人民群众对于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方法指引。全面依法治国,既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和实践经验,又要汲取和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善于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累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出礼入刑”“民为邦本”“明德慎罚”等都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表达。要善于挖掘、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善于汲取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法律文化。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对于当今世界各国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而言都具有普遍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有符合国情的一套理论、一套制度,同时我们也抱着开放的态度,无论是传统的还是外来的,都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但基本的东西必须是我们自己的,我们只能走自己的道路。”学习和借鉴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要有底气、有自信,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坚持系统性,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在党的领导下,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同时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坚持依法行政。要不断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同时,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准则,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相辅相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无法实现。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作者分别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湖南师范大学基地特约研究员、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社科院(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基地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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