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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郭如才 来源:《新湘评论》2021年第11期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2日 11时20分18秒 编辑:陈家琦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要求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一个重要论断。关于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有个形象的说法,即“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我国是一个有14亿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始终把法治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依法治国取得重大成就。总结经验和教训,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

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形势总体是好的,但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凸显,党风政风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大量矛盾和问题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相关。解决制约持续健康发展的种种问题,克服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化解产能过剩、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和尊严、克服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解决人民最关心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药卫生、住房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解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完善互联网管理、加强安全生产、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难题,克服公器私用、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现象,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特权现象、惩治消极腐败现象等,都迫切需要织密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继党的十八大明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之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党的十九大后,党中央成立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不断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2020年11月,在中央首次召开的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中,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

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和法治的关系需要破解一些新难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围绕着这个总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统部署,其中许多改革举措涉及现行法律规定。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正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改革进行总体设计和部署的过程中,党中央深刻认识到改革和法治是一“破”一“立”,在治国理政中有着不同的作用;认识到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从而确定了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议题。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并作出决定,有其紧密的内在逻辑,可以说是一个总体战略部署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习近平总书记形象地把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比作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指出: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是姊妹篇,体现了“破”和“立”的辩证统一。

“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姊妹篇”,这些形象的说法深刻揭示了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即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但是,在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一些人还有一些片面认识。有的人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还有一些人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全面的。他强调,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快推动和协调,不能久拖不决;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在这方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一个生动的范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决策和推进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需要在国家机构顶层设计上作出重要调整和完善,涉及宪法修改问题。党中央决定先进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2017年先后作出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在全国各地推开试点工作的决定;同时积极准备和推进国家监察立法工作。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从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看,比较好地处理了深化改革和推进法治的关系,贯彻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彰显了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执政原则。


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没有有效的治理能力,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发挥作用。因此,在不断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加强治理能力建设,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不断提高各级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

增强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首先要解决好尊法问题。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经过反复考虑,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把“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调整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把尊法放在了第一位。他强调,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每个领导干部都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每个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彻底摒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决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分别对学法、守法、用法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领导干部要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准确把握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而不能当“法盲”。要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要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关键是要做到四点。一是要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二是要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三是要保护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四是要接受监督,这既是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也是对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保护。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不断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党中央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全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我国成为疫情发生以来第一个恢复增长的主要经济体。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要防范化解前进道路上各类风险隐患,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冲击挑战,需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不断彰显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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