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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项目不能牺牲健康

作者:白剑峰 来源:《新湘评论》2009年第11期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18日 05时18分30秒 编辑:redcloud

  一段时期,全国各地频频出现类似的环境污染事件。这说明,我国已经进入一个环境公害高发期,污染企业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日渐凸显。

 

  “先污染、后治理”,这是西方发达国家曾走过的一条弯路。算经济账,眼前受益长远受害,局部受益全局受害;算社会账,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危害几代人的健康。然而,在畸形发展观和错误政绩观的驱动下,一些地方并未吸取教训,而是重蹈覆辙,沿袭以牺牲人的健康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模式。尤其是在中西部地区,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大量引进东部淘汰的重污染项目。随着环境污染的累积效应逐渐显现,政府不得不付出昂贵的“学费”。以凤翔“血铅事件”为例,仅搬迁污染区居民一项,就需要耗资近亿元,相当于全县一年的财政收入。

 

  事实上,盲目上马污染项目,政府的风险远远高于企业。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谁污染,谁赔偿”。但是,对于一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很多企业根本无力赔偿,政府往往就成了“兜底者”。企业可以一关了之,政府却不能推卸责任。因此,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无异于饮鸩止渴。那些曾被视为“金蛋蛋”的污染企业,迟早会成为政府的“烫手山芋”。

 

  历史常常有惊人的相似。今天在我们国家发生的一些污染事件,让人不禁想起当年日本的“水俣病事件”。自20世纪50年代起,日本熊本县水俣湾的渔民患了一种“怪病”。医学研究证明,这是由于大量食用被污染的鱼、贝等引起的甲基汞中毒,后被称为“水俣病”。而污染的排放者,就是对水俣市崛起作出重大贡献的一家著名化工企业。经过旷日持久的诉讼,污染受害者终于赢得了胜利。为此,企业的发展受到重创,后因不能支付补偿金,熊本县不得不发售县债,并投入巨资消除污染。至今,关于水俣病的诉讼仍未停止。

 

  在现代社会,生态环境属于公共资源,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是政府的责任。虽然企业有合法排污的权利,但其前提应是尊重公民不被污染的权利。因此,企业尽可能减轻、减少排污,政府要认真监督企业排污。

 

  历史的教训证明,经济增长并不会必然增加民众福祉。当前,一些地方过度关注引进项目,而忽视了人的健康。其实,经济增长并不是发展的目的,而只是手段。如果经济增长了,生态环境却恶化了,人的疾病增加了,那么,这样的发展模式有何意义?因此,只有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才能增进国民的幸福指数,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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