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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新湘评论》杂志社主办

围绕三个“最大限度”创新社会管理

作者: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来源:《新湘评论》2011年第07期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12日 02时21分16秒 编辑:redcloud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现阶段创新社会管理,首先要科学理解和准确把握好这三个“最大限度”。

 

科学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

让一切社会生活领域充满活力。这种活力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等一切社会生活领域和人本身,主要是指主体活力、资源活力和机制活力。一是社会主体的活力。就是社会以人民为主体,而不是以政府为主体,要放手让人民自主创业、艰苦创业、和谐创业。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应学会以民主手段参政,以民主方式为本阶层争取更大利益。应培育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二是社会资源的活力。包括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条件的控制和改善、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等等。要改变过去那种以物为中心的开发观,树立以人为中心的开发观,人力资源的开发才是社会资源活力的根本所在。三是社会机制的活力。包括社会管理机制具有自我延续、自我调控、自我更新的活力。过去我们靠“单位制组织”管理,“单位办社会”曾是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基本特征,现在我们以居住地管理为主要形式的“社区服务”快速发展,“民间社团组织”成为连接政府与个人的桥梁。以上三个层面统一构成社会得以生存和不断发展的现实力量和动力源泉。还需要说明的是,社会活力既包括社会成员的个体活力,也包括全社会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整合力。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又受到后者的影响和制约。二者彼此包容,共同促进。增强全社会的活力,就要在使每个社会成员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和切实保护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执政党整合社会的功能,营造和形成全社会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一是重视劳动。因为劳动创造了人类社会,也创造了人类本身,促进了人的体力、智力的发育、发展和完善。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手段,也是获取和享有财富的前提。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劳动还是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的劳动,你是当国家主席,还是掏粪工人,凡是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要受到保护。二是重视知识和技术。尽管英国近代哲学家培根早就说过“知识就是力量”,但知识(科技进步)成为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却还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事情。知识生产力的“知识”是指以高技术知识和通过信息产生的新知识,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创新能力的知识。知识生产力不仅重视知识和创造,而且要注重知识的扩展与使用,包括搜集和利用知识的效率。三是重视管理和资本。公共管理上存在着一个难题,就是“制定政策永远比执行政策容易”。这一问题的存在,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就是人们往往是制定了政策之后,忽视了对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果决策者能够充分利用组织内外的各种力量实施好监督,而且充分运用监督检查所获得的结果对执行者施加影响,就会有力地推动决策的执行、政策的落实。这就是有效的管理。对于资本,过去人们重视的是有形资产、硬件,现在人们更看重的却是无形资产、软件。无形资产在今天胜于有形资产,它的升值提醒我们:应更加重视人力资本。因为人是联系有形资本与无形资本的纽带,是工业资本、金融资本与商业资本互相转化的动力。就资本在社会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而言,是人直接和最终决定了资本的效能。

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创造活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人们对物质生活的需求,一个是人们对精神生活的需求。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就要破除一切妨碍物质创造力和精神创造力的体制和机制,激发广大人民的创造愿望和动力,鼓励创新实践,宽容创新挫折,完善创新机制,形成有利于创造的环境和保障,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创造活动、创造才能、创造成果得到充分尊重和肯定;对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新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为社会成员充分施展才能提供机会和舞台,以使社会各阶层的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造成人人奋发向上、个个积极努力的社会氛围,以有利于整个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极大增加。

 

科学把握“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

加强社会建设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增加“和谐因素”,就要关注民生,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和奠定物质财富基础。有些人以为经济发展了,GDP增加了,就是在解决民生问题,事情其实并不那么简单。经济发展了,蛋糕做大了,如果这个蛋糕切不好、分不好,民生问题还是解决不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全民共建共享才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它要求按照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使人们能够普遍分享增长和发展的收益;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使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全体人民。

创新社会管理以群众利益为根本。增加“和谐因素”,就要注重社会管理,当前中国社会总体上处于有序和稳定的状态,但作为社会管理方式层面的不和谐远未得到解决。而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实践,创造了不少社会管理新经验。比如,把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延伸到流动人口身上,使他们进入城镇社会管理工作范畴;对特殊人群实行特殊关爱,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培育综合性社会组织,努力把各类社会组织纳入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社会组织体系等等。这都是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结果,体现了我们党始终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

规范社会秩序以政府管理为主导。增加“和谐因素”,就要规范有序,即法律、制度、体制、机制等行为规范井然有序,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有章可循。而规范社会秩序事实上要靠政府主导,政府是受人民委托管理社会事务的公共机构,负责对社会事务进行规范、服务和制约,以使社会依法有序、和谐稳定。这就要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法律和政策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建立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解决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所以,在人口服务管理方面,要完善居民身份证制度,建立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提高对实有人口的管理服务水平;在经济组织管理方面,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协商机制,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要建立分类发展、分类管理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在互联网管理方面,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严格管理、企业依法运营、行业加强自律、全社会共同监督的综合管理格局,促进健康发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要建立社会诚信制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在精神卫生方面,要建立预测、预警、疏导、救助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成员的心理问题,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等等。

 

科学把握“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正视种种不和谐因素。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着种种不和谐因素:一是阶层关系的不和谐。我们制定游戏规则时,会尽量考虑大家共同的利益,但每一个游戏规则都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维护部分人利益的同时,会有意无意地排斥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再就是城市拆迁纠纷和农民失地问题,反映了我们当前的一些政策考虑得还不够周全。我们社会当中还出现一些阻碍阶层间流动,尤其是下层向上层的流动的现象。二是为改革发展承担代价得不到对等补偿所造成的不和谐。农民、产业工人曾经为改革发展承担了相当大份额的成本或代价,应当想方设法予以适当的补偿,事实上相差甚远。三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所造成的不和谐。比如垄断性行业,凭借对资源、市场、价格的垄断,获得大量的垄断利润。这些垄断利润本应该是国家的,但是现在绝大部分却留在了垄断行业内部,或到个人腰包里了。还有腐败、权钱交易、偷税漏税、走私贩私等造成了严重恶果。

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它包括:利益协调机制。党和政府要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制定的公共政策尽可能地兼顾、整合社会各阶层各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尽可能地调和、减缓、化解社会矛盾,避免社会能量积聚,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诉求表达机制。对于群众的合理利益诉求,要尽可能地加以解决,不能回避矛盾,如果矛盾激化了,宜疏导不宜堵截、宜分散不宜聚合、宜顺畅不宜逆行、宜缓解不宜压制,要采取有力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个别问题群体化、简单问题复杂化、局部问题扩大化、内部问题社会化、经济问题政治化。矛盾调处机制。要妥善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这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抗性矛盾,但处理不好和不及时,也可能使矛盾激化,不能使本应该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本来可以缓解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一旦发现矛盾激化的苗头,要迅速赶赴第一线做好疏导工作,善于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权益保障机制。为保障共建共享民生,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许多不和谐因素,要么是民生的建设步伐未能与发展同步,要么是民生的突出问题解决不力,要么是民生的共享机制不完善、不公平等等,要切实做好保障民生这篇大文章。

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是一种在较短时期内突然爆发的一部分群众与另一部分群众之间、一部分群众与领导部门之间、一部分群众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冲突和对抗,主要表现为一定数量的群众采取围攻、静坐、游行、集会、聚众围堵、冲击械斗、阻断交通以及罢工、罢课、罢市等方式对抗党政机关甚至破坏社会公共财物、危害干群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应当把形成解决利益冲突的能力,看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内容,甚至看作是新政绩观的一部分。形成这样一种能力,需要政治智慧和治理技术,有三个原则至关重要:一是理性看待群体冲突。一般来讲,不存在政治或意识形态的因素。政府要准确定位冲突的性质,以为解决冲突的方式设下基调。二是以谈判作为化解冲突的主要方式。利益冲突的目的是利益博弈和解决问题,冲突最终往往不是哪一方彻底胜利,而是妥协和让步。妥协和让步往往是通过谈判的方式实现的。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谈判应当成为解决冲突的常规化形式。三是认错与依法惩处的组合化处理方式。比如实事求是地承认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办法”确有一些问题,不激化矛盾,而是用暂缓执行有关规定的退让或妥协方式化解冲突,同时依法处理个别涉嫌违法的人员。这种组合式方法改变了过去对群体事件要么全盘肯定要么全盘否定的习惯做法。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维护安定团结,有理不能闹事,无理更不能闹事,将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面临的问题。

(执笔人:王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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