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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法律政策界限 依法严惩黑恶势力
————“两高两部”就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作者:宗和 来源:《新湘评论》2019年第12期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20日 03时44分33秒 编辑:redcloud

 

  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四个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全国扫黑办前不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四个《意见》并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湖南省举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邱杨雨生/摄)

 

 

  问题一:政法机关对于黑恶势力历来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为什么本次出台的意见还要求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答: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黑恶势力犯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对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是我们的一贯方针。

 

  严与宽相辅相成,都是我国刑事政策的体现。依法严惩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律从严。为全面发挥刑罚功能,要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黑恶势力犯罪危害严重,与办理其他犯罪案件相比,要从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的方针。但黑恶势力犯罪是共同犯罪,具体到犯罪组织的每个成员,其罪行大小、恶性大小、地位作用还是有所不同的。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在黑恶势力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具体犯罪中的罪责,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对那些罪大恶极、不知悔改的主要成员,要坚决依法严惩,对那些参与程度不深、犯罪行为较少、所起作用较小的一般成员,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要依照刑法规定和政策要求,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处罚。

 

 

  问题二:人民群众对黑恶势力深恶痛绝,但什么是黑、什么是恶,很多人可能不清楚,请问对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究竟怎么区别?

 

  答:恶势力集团属于共同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一定相似性,实践中容易对两者产生混淆。他们的相同点:一是都具有暴力性,都是通过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二是都具有逐利性,都是通过作恶斗狠达到攫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三是都具有组织性,都具备一定的组织形态;四是具有相类似的危害性,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通俗地讲,恶势力犯罪集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低端形态,都是打击重点。

 

  但在法律意义上,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所以不能对二者进行混同。《刑法》第294条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设置了相应的刑罚。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恶势力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独立罪名,而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是量刑时要考虑的从重情节。

 

  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一是组织程度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更稳定、结构更严密、人数更多、规则也更具体。二是经济特征不同。不少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显的公司化运作的特征,相比恶势力犯罪集团具有更大的经济实力,可以对某一经济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在一定地方实现垄断。三是危害程度不同。是否在一定区域、行业形成了反社会秩序,实现了非法控制,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与否的决定性标志,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关键区别点。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黑恶势力犯罪要防止两种倾向,既不能将恶势力犯罪“拔高”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降格”处理为恶势力犯罪。

 

 

  问题三:“软暴力”犯罪现在呈现出哪些形式?哪些行为会被界定为“软暴力”犯罪?

 

  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扫黑除恶力度在加大,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软暴力”的叫法越来越多,犯罪分子,特别是一些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用这种手法也越来越多。比如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手法犯罪。

 

  此次制定的《意见》中,对“软暴力”犯罪表现形式作了具体的列举。一是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如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二是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生产区、经营场所等;三是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如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四是符合“软暴力”定义的其他违法犯罪手段。此外,对于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只要符合“软暴力”定义的违法犯罪手段,也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问题四:全国扫黑办把“打财断血”作为今年专项斗争的重点工作之一,这次出台的《意见》对黑恶势力刑事案件涉案财产是如何界定的?

 

  答: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工作要突出“深挖根治”,在严厉打击惩处涉黑恶犯罪的同时,注重向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延伸。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是黑恶犯罪的主要目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往往利用经济利益支持违法犯罪活动,使其自身借以发展壮大并嬗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铲除黑恶犯罪的经济基础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准确界定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涉案财产是“打财断血”的前提。财力决定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规模和实力。

 

  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意见》对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涉案财产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明确界定:一是包括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二是包括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三是包括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财产;四是包括犯罪嫌疑人出资购买的财产;五是包括犯罪嫌疑人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把线索查清楚;六是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涉及的财产;七是包括其他与黑恶势力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

 

 

  问题五:怎么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

 

  答:“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两者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

 

  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对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对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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