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法治精神 深入推进法治长沙建设
法治既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转变领导方式的有效途径,增创经济社会发展优势、提升竞争实力的必由之路,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大力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和谐稳定的根本之策,是一项全局性、战略性的政治任务。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市方略,深入推进法治长沙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率先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坚定法治信仰,解决好“信法”的问题
法治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忠诚意识、崇高追求和高度信任,包含着对法治的理性推崇,寄托着对法治的理想情感。这种推崇和情感,诠释了法治精神的内涵,奠定了法治建设的基础。法治信仰是彰显人类文明的辉煌成果。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人类文明史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一部法治发展史。法令兴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现代社会就是法治社会。法治信仰作为社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志,不仅是一种心理基础,而且是一种精神意蕴。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法治保障就没有标准和秩序,如果失去法治信仰就失去公平和正义。只有依靠法治维系,我们才能保持社会运行秩序;只有坚定法治信仰,我们才会树立未来发展信心。法治信仰是解决矛盾问题的重要法宝。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矛盾纠纷多发,矛盾诉求多元,矛盾主体多样,更加需要以法治为准绳,处理纷繁复杂的各类矛盾,回应不同主体的合理诉求。依法办事,力量无穷;违法办事,寸步难行。然而实践中“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闹不信法”等问题表明,部分干部群众对于法治的认知和坚守,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唯有牢固树立法治信仰,才能有效用好法律手段,充分激发法治力量,真正形成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明理、各方依法办事的良好法治环境,进而使各种利益诉求都依法进行表达,依法得到尊重,各种社会矛盾都依法进行调节,依法得到规范。法治信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鲜明旗帜。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制度和精神两方面的因素,既有法律制度,又有法治精神。法治信仰不是对人类活动的思想统治,而是对社会文明的精神引领。作为重要的社会价值,法治已经升华成一种文明,表现为一种风尚,折射到不同领域,体现在各个方面。坚定法治信仰,就是要把法治精神贯穿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融入到精神领域、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日常行为。积极推进法治从制度层面、工具层面向文化层面的演进,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使法治信仰深入到我们的内心世界,转化为我们的自觉行动。
增强法治观念,解决好“守法”的问题
“守法”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必须切实增强守法的价值观念,倡导践行运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通过法制渠道反映问题、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价值取向。用法治的观念武装干部头脑。治者守法是倡导践行守法价值取向的关键。面对人民群众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民主要求越来越高的新趋势,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切实增强依法执政意识,不断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推动工作、依法解决矛盾的能力和本领。掌握法律,依据法律,运用法律,善于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正确处理权与法、情与法、利与法的关系,敬畏法纪以自重,心怀法纪以自律,对照法纪以自省,养成遇事懂法、言必合法、行为守法的良好操守,摒弃以言代法、恃权压法、徇私枉法的不良行为,自觉成为法律权威的坚定维护者、法律规章的模范遵守者、法治进程的积极推动者。让法治的观念根植群众内心。公民守法是倡导践行守法价值取向的重点。守法表达的是对社会制度、道德规范的认同,对公共利益、行为准则的尊重,是现代社会对社会成员的自制、自律要求。坚持面向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社会,注重广泛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注重把传授法律知识和培养法治精神有机结合起来,把加强普法工作与推进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广泛普及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切实增强法治的影响力、渗透力和感染力。以法治的观念培育发展优势。制度优势是一个地方发展的根本优势,长沙在新的发展阶段获得更多的优势、实现更快的发展,最根本的出路在于加强法治建设,形成制度优势。必须坚持用法治的眼光审视发展问题、用法治的手段维护发展大局,用法治的方法培育发展优势,在改革探索中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推动科学发展。坚持依法规范经济秩序、增强市场主体的竞争力,依法调节利益关系、激发社会成员的创造力,依法保障改善民生,凝聚人民群众的向心力,浓厚共谋发展的氛围,保持率先发展的局面,提高科学发展的水平。
把握法治要求,解决好“执法”的问题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我们必须把严格执法作为重点环节来抓,切实解决好执法主体不一、执法权责不清、执法水平不高的问题,使法治要求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落实到推进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必须始终坚持为民执法。执法为民既是党的工作宗旨的根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满足群众的期盼是法治建设的第一价值取向。执法工作如果离开了人民,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承载人民的寄托,我们的执法才有目的和方向;只有依靠人民的力量,我们的执法才有保障和发展;只有得到人民的支持,我们的执法才有底气和动力。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紧密结合执法工作的实际,切实为人民用好权,执好法,更多运用法治手段维护群众依法享有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以法为尊,充分体现和实现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必须始终坚持公正执法。法律的力量源于权威、源自公正。一个社会,公正的底线就在于“法”,公正的体现也在于“法”。无论历史如何变迁,无论时代怎样发展,公平正义永远是法治的呼唤,始终是人民的期盼。只有公正执法,才能使权力得到规范、权益得到保障、秩序得到维护。必须把公正执法作为价值追求、行为准则和崇高责任,不为权势所扰,不为利益所惑,不为人情所困,让人民群众从我们承办的每一起案件、处理的每一次纠纷、化解的每一个矛盾中,认知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感知法律的严谨与理性。必须始终坚持规范执法。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做到每一个执法程序、每一个执法环节、每一个执法行为都更加规范、文明,增强法律的约束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合理配置执法权限,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管理公示制、行政损害赔偿制、行政过错追究制,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规范执法权责,提高执法水平,使我们的各项工作建立在制度化的基础上、运行在法治化的轨道上。
彰显法治权威,解决好“服法”的问题
法治权威的形成,不仅仅是基于法律的存在,更重要的在于法律的效力。“德力而道行之,道力而理随之”。法治必须有权威,才能发挥作用,彰显力量,获得服从。始终坚持法律至上。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具有普遍约束力。尊重法律,就是尊重人民的意志;维护法律,就是维护人民的权利。任何人只有服从法律的义务,没有践踏法律的特权;只有服从法律的责任,没有背离法律的自由。我们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法定权利,服从法定裁决,以法律作为行使权力的依据、评判是非的标准、担当职责的要求,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不变通,权力面前不滥用,义务面前不逃避。坚决维护法制统一。注重法制体系建设,把各项工作纳入法律规定的范畴,使法治的各环节前后照应,相互协调,法治的各方面彼此兼顾,统筹运作,切实防止时轻时重、畸轻畸重,有效避免相互脱节、前后不一。充分运用省会城市的立法权限,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遵照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确保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不与群众路线相背离,不与法治精神相冲突。切实加强法律监督。我们既要注重实体法,又要注重程序法,切实加强对法律活动的全程监督。从规范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落实执法责任、严格执法监督入手,进一步拓宽监督领域,完善监督机制,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把握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增强法律监督的开放性和他律性,让群众更加普遍地感受到法律的光辉,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的神圣,更加直接地体会到法律的权威,形成合力推进法治建设,共同创建法治长沙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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