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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壮大民营经济须把好“三个关键环节”

作者:吴金明 来源:2023年第8期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17日 04时52分56秒 编辑:陈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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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议时指出:“民营经济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强调“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正确理解党中央关于‘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健康’的方针政策,消除顾虑,放下包袱,大胆发展”。3月30日下午,湖南省委书记沈晓明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再次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面对面听取与会企业家的意见建议,表示湖南落实中央关于民营经济大政方针的决心坚定不移,省委、省政府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心坚定不移,全省各级干部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好“店小二”“服务员”的决心坚定不移,希望广大民营企业家安心、放心、有信心地在湖南发展,热情拥抱民营经济发展的春天。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湖南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从“56789”到“67999”的贡献。但是,受疫情等多种因素的叠加影响,我国民营经济出现了两个预期不稳:一是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预期不稳,投资遇冷;二是城乡居民消费预期不稳,消费不热。多年来,民营投资占我国产业投资的63%,居民消费拉动经济增长贡献率高峰期占比65%,而近三年来投资占比和居民消费经济贡献率不断下行,并对今年的经济增长直接带来挑战。因此,要实现今年经济增长目标,各级地方政府必须为民营企业家撑腰打气,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为进一步促进湖南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需要着力解决好三个关键环节存在的问题。


把好宣传舆论环节,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强大正能量

在影响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诸多因素中,舆论环境是一个关键点。只有形成强力支持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的舆论环境,才能让民营企业家安心、放心、有信心在湖南发展。

扭转不利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舆论环境。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针对社会上对我们是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不正确议论,要求我们必须亮明态度,毫不含糊,要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近几年,在网络和社会上,有的人发表了一些否定、怀疑民营经济的言论。比如,有的人提出所谓“民营经济离场论”,说民营经济已经完成使命,要退出历史舞台;有的人提出所谓“新公私合营论”,把现在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曲解为新一轮“公私合营”;有的人说加强企业党建和工会工作是要对民营企业进行控制;等等。此后,有的人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进行口诛笔伐似乎成为一种风气。这些以经营“眼球经济”为主业的“生意人”,利用现实存在的贫富差距,快速乘上这股“声讨逆风”,对民营企业家和“资本”进行“妖魔化”。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声浪还将不少青年人裹挟进质疑我国“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的认识误区和舆论陷阱。必须清醒认识到,我们不能因为“资本”的“双刃剑”效应而否定资本的价值和意义,做出因噎废食的蠢事。需要做的只不过是进一步通过完善监管和社会分配制度等进行“兴利除弊”罢了。因此,我们必须真正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从“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精神落到实处,通过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改善舆论生态、切实提振民企信心,为我国民营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声誉。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网信办《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家声誉的意见》。一要严厉打击网上恶意损害企业和企业家形象声誉等违法违规行为。清朗网络环境,消除捏造事实、主观臆断、歪曲解读、恶意关联、蓄意炒作和翻炒旧闻等虚假信息。二要依法依规处置网上涉企业家的六大类侵权信息,具体包括泄露个人隐私、诋毁侮辱谩骂、虚构私生活话题、关联炒作负面新闻、捏造违法犯罪事实、违规使用姓名肖像等。三要严厉打击网上恶意损害企业和企业家形象声誉,甚至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每年定期开展“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上恶意损害企业和企业家形象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

讲好民营企业家艰辛创业故事。弘扬正能量,积极主动宣传民营企业,讲好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故事。究竟什么样的人才能称得上企业家?企业家不同于生意人,只有把企业经营当作实现自身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造福社会的崇高事业的企业经营者,才算得上真正的企业家。改革开放40多年来,湖南涌现出了一批批了不起的企业家。他们身后,都有数不清的动人故事。讲好这些故事,可以引导人们走进民营经济的艰辛发展历程、感受民营企业家的心灵世界,真正理解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成就及其来之不易,真正理解我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深入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方针。


把好“放管服”改革环节,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公平公正社会氛围

改革开放40多年后的今天,民营经济发展遇到了特殊困难,其中除了需要清朗的舆论环境外,还有个十分普遍的“应收账款”难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民营企业给地方政府做了项目服务,但难以收回“货款”;二是民营企业给央企或地方国企做了项目而收不回“货款”问题。这几年地方政府做了许多“清欠”工作,但依然未根本性解决问题。此外,近年来政府虽然出台了很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但落实不好、效果不佳的情况仍然存在。有些政策征求民营企业意见不充分,有些政策落地没有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有些政策相互不协调,或因工作方式简单,导致一些初衷是好的政策产生了相反的作用。再加上三年疫情的沉重打击,不少民营企业步履维艰甚至倒闭,更是迫切需要进一步大力改善政策措施,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加快营商环境立法,让民营企业家吃上“定心丸”。需要通过立法破除制约市场竞争的各类障碍和隐性壁垒,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回归最基本的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开展面向民营私营经济的“清欠”行动,提供更直接更有效的政策帮扶,是进一步保护和激发民营企业快速成长、蓬勃发展的必要条件。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建设中,政府要找准行政行为的着力点,继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立法,为企业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全国两会期间工商联提交《关于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提案》,提出包括“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保护权益”在内的九条建议。纵观各项立法内容,基本包括:第一类,资源要素的平等获取。要求民企在土地房屋、人才引进和培养、水电气热等公共服务资源、基础设施、征信、数据等方面的资源要素平等获取。第二类,政府持续放管结合,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优化行政审批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第三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解决民企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第四类,权益保护。民企获得平等准入、平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和知识产权保护,政府建设民营经济组织调解机制,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畅通投诉渠道和健全民企维权机制。同时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第五类,司法保护,包括建议司法部门慎用强制措施等。

提振企业家信心,改善营商环境。变民企约束性监管为激励性监管,政府尽力减少对市场、对企业的不当干预,靠法治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民企和国企,实现待遇平等,政策平等。疫情三年,中央政府为中小微企业大量减税降费,但不少地方政府非税收入占比又开始上升,个别地方甚至开启了乱罚款、乱收费模式。这些行为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中央政府减税降费的正效应。各级地方党政机关要停止一切在法律之外干预民营企业的行为,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政府的积极作为、正确作为来改善营商环境。

强化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和普遍性,有助于对司法、执法行为形成社会约束。要推进企业对政务服务、行政行为进行评价,并作为干部晋升、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积极开展媒体对政府、司法部门的监督,包括制度化的新闻发布,重大事件的通报,以及开放的媒体报道等;建立起有实质意义的监督机制,比如“投诉和维权机制”,政府建立民企的投诉和维权工作机制,受理企业对政府部门的投诉和举报。再如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政府建立民营企业评议政府部门机制,每年对政府部门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开展评价监督,促进政务服务效能提升。


把好法治环节,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慎诉慎捕的法治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2021年初,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出,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其实,民营经济发展不应该也不需要搞什么特殊化,它们最迫切需要的是良好稳定、不被破坏的法治环境,要获得平等的市场地位、公正的竞争机会。

全面推进涉案民企合规改革试点,落实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要求,检察机关对符合适用条件的,坚持依法能用尽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完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认真整改,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保护企业保障就业。

建立涉民企业的异地侦查与审判制度。一是建立异地侦查制度。可根据实际案件涉及金额大小和对社会影响程度,或者根据当事企业的请求,由公安部或者省公安厅指定异地侦查,本地提供资料和配合,坚决杜绝本地执法人员滥用执法权或者恶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情况。二是建立异地审判制度。可根据实际案件涉及金额大小和对社会影响程度,或者根据当事企业的请求,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高院指定异地审判。充分保障当事企业的律师会见权,掌握案件事实真相,由异地法官独立执行案件判决,减少本地司法或者党政系统对司法判决产生的不良影响。

建立涉民企业案件全程监督与公示制度。一是建立全程监督制度。在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时,由一部两院或者是省级的相关司法部门派出专人监督案件的办理,案件监督人不负责具体案件的办理,不影响案件办理的方法和进度,只全程监督案件办理过程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的问题。同时,根据监督人员的要求,所有办案人员不得私下与当事人接触,不得出现录像缺失的情况,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重新指定办案人员办理。二是建立全程公示制度。在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时,可及时最大程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作者系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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