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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

作者:林绪武 来源:2022年第14期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19日 10时01分59秒 编辑:陈家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启了党的纪律建设新篇章。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指出:“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才能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这是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新理念。

把纪律挺在国家法律前面,就是要使纪律立起来、严起来,在法律实施的前面设置一道屏障,把管党治党的防线从法律拉回到纪律上来,严格用党规党纪约束党员干部的行为,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时时严格要求自己、处处受到严格监督。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把纪律挺在前面,发现问题就要提提领子、扯扯袖子,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只有把党纪挺在国法的前面,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管住大多数,才能确保党的团结统一,维护党的肌体健康纯洁。坚持纪在法前,就是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把消极腐败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规党纪必然严于国家法律。法律是公民行为的底线,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更要严格遵守党规。只有纪严于法、纪法分开,才能突出强调广大党员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政治意识和政治责任,体现对党组织、党员更高更严的要求。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是对党的纪律建设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管党治党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纪严于法,就能突出强调党员和党组织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责任,从而为推进党的纪律建设创造更好的纪法环境;纪在法前,就是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纪法分开,就能使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既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又配套联动、相得益彰,使党纪特色更加鲜明。

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因此,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党要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从近年来查处的高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来看,特别是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孙政才、令计划、苏荣等案件,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非常严重,务必引起重视。因而,新修订的党章指出:“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开创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崭新局面。

“如果党的政治纪律成了摆设,就会形成‘破窗效应’,使党的章程、原则、制度、部署丧失严肃性和权威性,党就会沦为各取所需、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党中央多次要求全党同志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责任,全面了解把握本地区本部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加强对党员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和纠正,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组织要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所以,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对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历史性变革提供了根本保障。

强化党的纪律建设的制度保障

新时代以来,党中央不断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党内法规体系,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首先,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时代以来,随着党的纪律建设不断推进,党中央两次修订该条例。2015年10月18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其中将违纪行为整合为六类,即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以及生活纪律,分别对违反相关纪律的处分进行了阐释,实际上是给全体党员的一份“负面清单”,是把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理念落实到具体的纪律条文的制度安排之中。2018年8月,中央又印发最新修订的该条例,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的成果以党规党纪确立下来,强化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反映时代要求,深化了对依规治党规律的认识,体现了党的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

其次,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保障。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对于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纪律发挥了积极作用。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发布,实现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监督措施的有机统一,抓住“关键少数”,重点盯住“一把手”,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做到了主体明确、责任清晰、制度管用、行之有效,并加强了同党内其他法规的衔接,把党内监督的制度框架确立起来,有助于解决党的纪律松弛等问题。党内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纪律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加强党内监督、强化党的纪律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2016年7月,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指出,“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进行严肃问责。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与纪律处分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党的纪律既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进行问责的重要内容,又是对党员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方式。所以,问责工作,增强了维护党的各项纪律和紧抓纪律建设的意识。2019年9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情形进行细化,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严字当头,是对规范党的问责工作和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新推进。

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指出:“纪律严明是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的重要保障,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强调:“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每一个党员对党的纪律都要心存敬畏、严格遵守,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党的纪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坚决同一切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并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执行纪律宽松软的问题。因此,这一党内法规为严明党的纪律、强化纪律意识,既发挥了鲜明的导向作用,也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再次,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09年7月,《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颁行,对推动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时代以来,党中央更加高度重视巡视制度建设,重视充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强化党内监督和纪律意识。2015年8月,按照“遵循党章、与时俱进、突出重点、必要可行”四个原则,第一次修订和出台《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将违反“六大纪律”作为巡视监督内容,强化了巡视工作对党的纪律建设的推动作用。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新规定,2017年7月,再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对原条例进行增加、补充和完善,把政治巡视、中央和国家机关巡视工作、市县巡察工作、实现一届任期全覆盖等新探索上升为制度成果。”巡视内容之一是要着力发现党的纪律松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加了“结党营私、团团伙伙”,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违反组织纪律”增加了“任人唯亲、跑官要官”;“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增加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等。新增的内容规定更加细化,增强了制度的操作性,为巡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严明党的纪律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在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力度”“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十九大新修订的党章规定:“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至此,巡察制度成为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制度利器,对于有效强化基层党内监督,在基层维护党的纪律具有重要意义。

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抓住“关键少数”,强化党内监督,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状态”,是新时代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为构建党内监督体系夯实了基础,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增强了党的纪律的权威性和震慑力。

首先,抓住“关键少数”强化党内监督。确保党的长期执政,必须强化党内监督,抓住“关键少数”是核心。“在党内监督中,领导干部只有身体力行、率先垂范,才能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党内监督压力,在健康党内政治生活中起到关键作用。”因此,要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领导干部岗位越高、责任越重大,就越需要加强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提出,要抓住“关键少数”,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监督重点。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在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推进各项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抓好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的监督,对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尤为重要。各级领导班子的“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如果“一把手”违纪违法,不仅会产生催化、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许多违纪违法的“一把手”之所以从“好干部”沦为“阶下囚”,有理想信念动摇、外部“围猎”的原因,更有日常管理监督不力的原因。大量腐败案件表明,“一把手”监督常常是薄弱环节,“一把手”监督难题亟待破解。据相关调查统计,党的十八大以后查处的副省级及以上官员,绝大多数有过地方或部门“一把手”任职经历,而有主政地方“一把手”经历的超过了四分之三,且很多落马官员的腐败问题都发生在其任职“一把手”期间。因此,抓住了“关键少数”就是把握了强化党内监督的重点和关键。党内监督工作应以领导干部为重点,敢抓敢管、勇于监督,做到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实现党内监督日常化、经常化,补齐党内监督的短板,实际上就是维护党的纪律的常态。

要抓住“关键少数”,紧紧围绕对党忠诚、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遵守党的纪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是对党和人民负责,也是对干部的爱护。锻造具有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干部队伍,党才会更加坚强有力,确保成为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带领人民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强国的新征程中取得新的更大的胜利。

其次,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强化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的实践创新。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强调,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要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四种形态”提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对“少数、极少数”施以重拳,对“常态、大多数”强调日常的监督和教育。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同时,党的十九大新修订的党章规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核心是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实现对全体党员监督的全覆盖。用好“四种形态”的转化功能,对积极认错、有悔改表现、具有转化条件的进行转化,既彰显了纪律刚性,又具有人性温度,是关口前移、精准执纪的新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总结运用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深入推进管党治党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对建设什么样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规律性认识达到新的高度。这就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坚持发扬钉钉子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持纠正一切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坚持抓住“关键少数”以上率下,坚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形成全面覆盖、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新时代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新论断、新理念、新举措、新成效,就体现了对建设什么样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新探索和新进展。

(作者系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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