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好“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协调”实践命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要求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形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读懂“衔接协调”的逻辑支撑,保持理论清醒。政治上的坚定来源于理论上的清醒。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虽规范对象、调整范围不同,但政治本质同源、价值目标同向、治理效能同一,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能力建设。党内法规对党员提出更高标准,体现的是“先锋队”的政治伦理要求;国家法律保障全体公民权益,体现的是“人民性”的根本立场。必须坚守“先锋性”与“人民性”统一价值,清醒认识“党规严于国法”的梯度逻辑、“相辅相成”的辩证逻辑、“衔接协调”的实践逻辑,运用好、落实好“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的系统方法论。要认识到,衔接协调不是“降格以求”或“双重标准”,而是通过“纪法分开又纪法贯通”,既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政治伦理与法治伦理的有机融合。
廓清“衔接协调”的实践场域,做实法规约束。地方工作的特点为衔接协调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场景。一是立改废释的协同场域。在制定涉及营商环境、民生保障、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的法规时,主动对标党内纪律要求;出台党内规范时,严格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避免两套规范体系出现“合成谬误”或相互冲突。二是风险防控的融合场域。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廉政风险高发领域,建立“纪法联动”监督机制,将党规对权力的纪律约束与国法对权力的程序控制嵌入业务流程,一体落实相关责任制规定,使党规和国法协同发力。三是基层治理与公共服务的实践场域。要厘清基层政权组织与自治组织的权责边界,明确职责关系,既保证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又支持自治组织依法履职,规范“小微权力”运行。调解民间纠纷、处理信访问题,既要讲法律政策,也要讲党性原则和乡规民约,实现情理法的融合。四是监督问责的责任场域。推动将“衔接协调不力”纳入问责范围,压实各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的责任。
培育“衔接协调”的个人素养,厚植修为根基。领导干部要树立复合规则意识,锤炼“规法双修”的过硬素养。一修“双重敬畏”之心。既要敬畏国法,又要敬畏党规,在内心深处筑牢“党规国法一体遵循”的信仰根基。二修“双向思维”之能。既要善于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又要善于用党规思维审视言行,自觉用党纪这把“尺子”衡量自身,同步增强运算“法律账”“政治账”“纪律账”的能力。三修“知行合一”之境。坚持学规学法常态化,把党章党规与宪法法律作为必修课,做到熟知精通、融会贯通。在决策中自觉落实“三重一大”党规要求与法定程序,使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意见签批、日常部署等常用决策工具成为承载法治精神的闪亮平台;在管理中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与法律监督,做到自省自检,令行禁止,以实际行动诠释“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统一”,以“关键少数”的示范作用带动“绝大多数”的自觉遵循。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委党校基地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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